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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。
通知称,经国务院批准,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,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据悉,2013年9月,为支持中关村、东湖、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,经国务院批准,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,此次通知是在试点基础上扩大到注册在中国境内、实行查账征收,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此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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